TJFRP-006-2025热固性树脂拉挤型材
以热固性树脂为基体,以玻璃纤维为补强材料经特定形状模具拉挤而成的型材
GB/T1303.2-2009 电气用热固性树脂工业硬质层压板 第2部分:试验方法(IEC60893-2:2003,IDT)
纤维增强环氧树脂拉挤型材 T-LX-LFZ环氧六方轴
六方棒:20mm 25mm 31.8mm 32mm 40mm

外观
4.2.1 外表面
1)表面要包毡均匀,无明显的色差等缺陷;
2)不能有气泡、气孔、鼓包、起皮、缺料等缺陷。
3)不能开裂/裂纹、明显的脏污等缺陷。
4.2.2 内表面公开
1)表面要包毡均匀,允许有轻微的颜色差异;
2)不能有气泡、气孔、鼓包、缺料等缺陷。
3)不能有开裂/裂纹、明显的脏污等缺陷。
4.2.3 前后端面
1)表面不能有开裂/裂纹、缺料等缺陷。
4.3 尺寸4.3.1 长度尺寸:长度公差为“±10mm”。
4.3.2 厚度尺寸:厚度尺寸公差为模具公差。
4.3.3 边长尺寸:边长尺寸公差为“±0.3mm”。
4.4 平直度
4.4.1 长度为 1 米的型材,平直度≤3mm。其他长度的型材,平直度应≤3.0L*10-3。
4.4.2 角材平直度须两面测量且均符合要求;100*100*8 角材平直度≤1.5mm。
4.5 性能要求
4.5.1性能要求见表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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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 号 |
性 能 |
单位 |
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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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密 度 |
g/cm3 |
≥1.8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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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吸水率 |
% |
≤0.5 |
|
|
3 |
巴氏硬度 |
— |
≥50 |
|
|
4 |
拉伸强度(平行纤维方向) |
MPa |
≥400 |
|
|
5 |
拉伸模量(平行纤维方向 |
MPa |
≥18000 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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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压缩强度 |
平行纤维方向 |
MPa |
≥300 |
|
垂直纤维方向 |
≥400 |
|||
|
7 |
弯曲强度(垂直纤维方向) |
23℃±2℃ |
MPa |
≥500 |
|
130℃±2℃ |
- |
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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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|
弯曲模量(垂直纤维方向) |
MPa |
≥20000 |
|
|
9 |
剪切强度 |
MPa |
≥40 |
|
|
10 |
沿纤维方向击穿电压(常温油中) |
kV |
≥50 |
|
|
11 |
绝缘电阻 |
Ω |
≥1.0×1013 |
|
|
12 |
表面电阻率 |
Ω |
≥1.0×101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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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13 |
耐电弧 |
s |
≥180 |
|
|
14 |
燃烧性 |
级 |
V-0 |
|
|
15 |
耐电痕指数 |
V |
6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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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试验方法
5.1 外观目测检查。
5.2 尺寸
5.2.1 厚度按GB/T 1303.2-2009中4.1的规定。
5.2.2 长度及边长用分度为0.5mm的直尺或量具至少测量三处,并报告其平均值。
5.3 平直度
5.3.1检验工具:卷尺或卡尺,白色细线。
5.3.2检验方法:目视、测量
1)目视:型材平直、无明显地变形或弯曲。
2)测量:
<横向翘曲>:将型材反置放在平整的地面上(凹面方向朝下),一人拿着白线的一端对齐型材的左上角位置,另一人手握白线的另一端,对齐型材同侧的右上角位置,把线拉紧;然后用卷尺或卡尺,测量白线与型材之间的最大间隙处的宽度。
<纵向翘曲>:将型材正向平放在平整的地面上(凹面方向朝上),一人拿着白线的一端对齐型材的左上角位置,另一人手握白线的另一端,对齐型材同侧的右上角位置,把线拉紧;然后用卷尺或卡尺,测量白线与型材之间的最大间隙处的宽度。
5.4 密度按GB/T 1303.2-2009中8.1的规定。
5.5 吸水率按GB/T 1034-2008的规定。
5.6 巴氏硬度按GB/T 3857-2017的规定。
5.7 拉伸强度和拉伸模量按GB/T 1040.4-2006的规定。
5.8 压缩强度按GB/T 1041-2008的规定。
5.9 弯曲强度适用于试验的型材标称厚度为大于或等于2mm,按GB/T 1303.2-2009中5.1的规定,高温试验时,试样应在高温试验箱内在规定温度下处理1h后,在该规定温度下进行试验。
5.10 弯曲模量按GB/T 1303.2-2009中5.2的规定。
5.11 剪切强度按GB/T 1450.1-2005的规定。
5.12 击穿电压适用于试验的型材标称厚度为大于3.0mm,按GB/T 1303.2-2009中6.1.3.2的规定,试验报告应报告电极的类型。
5.13 绝缘电阻按GB/T 31838.4-2019的规定。
5.14 表面电阻按GB/T 31838.3-2019的规定。
5.15 耐电弧按GB/T 1411-2002的规定。
5.16 燃烧性按GB/T 1303.2-2009中7.2的规定。
5.17 耐电痕化指数(PTI)适用于试验的板材标称厚度大于或等于3.0mm,按GB/T 1303.2-2009中6.4的规定。
6 检验规则
6.1 试验分类本标准涉及的产品须进行型式试验及出厂试验。
6.2 出厂试验对于同一型号,同一原材料和工艺连续生产且平均月产量 1000kg 以上的每种产品,以三个月为一批进行一次出厂检验。出厂试验项目为本标准的 4.2、4.3、4.4 及 4.5,表2 中的弯曲强度、击穿电压,其中 4.2、4.3、4.4 为逐件试验项目。
6.3 型式试验
型式试验按本标准中技术要求逐项试验。如型式试验与出厂试验时间相同,则免做出厂试验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试验:
a)新产品投产,老产品转产;
b)原材料、工艺更改;
c)连续生产时每年一次或者停产六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;
d)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。
6.4 判定规则试验结果如有一项不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时,则应由该批另两件中各取一组试样重复该项试验,若仍有一组不符合技术要求时,则该批为不合格品。
6.5 根据顾客的要求,制造厂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、合格证,顾客有权按产品标准进行检验。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7.1 拉挤型材外包装上应标明供需双方协商的标识,其中应有产品型号、图纸号、毛重、净重、箱号等项目。
7.2 拉挤型材用衬有防潮薄膜的木条箱或其它材料包装。按需要,产品中间可夹垫纸。经供需双方协商,亦可简易包装。
7.3 拉挤型材包装重量依据供需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,包装重量不宜超过1500kg,除非客户特殊要求。
7.4 每箱拉挤型材可按顾客要求附上产品检验合格证,标明制造厂名称、产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批号、产品标准号等,顾客无要求则为中性包装。
7.5 拉挤型材在运输时应防止机械损伤、受潮和日光照射。
7.6 拉挤型材宜放在温度不超过 40℃干燥、洁净的室内,放在离地面不低于50mm的垫板上,适宜平放,不得靠近火源,暖气和受日光照射

